《宜君县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扶持政策(试行)》决策草案

来源:宜君县经济贸易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16:43 作者:王光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草案解读:《宜君县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扶持政策(试行)》草案解读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助推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农村电子商务、知名电商企业引进、中小企业培养与孵化及对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宜君县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纳入统计系统或市商务部门月报)均在宜君且对宜君经济作出贡献(销售产品的发货量60%在宜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长期停业停产,至少在宜持续健康经营3年以上;当年引进企业需承诺至少自注册之日起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业停产至少在宜持续健康经营3年以上。

第三条 对在宜君征地并投资建设生产发货厂房、仓储库、冷库等基础设施的电商企业,按照我县招商引资政策予以支持,对在宜君租赁现有冷库、分拣设备、发货厂房等进行存储、分拣、发货的企业,按照年度销售额并参考市场价进行租金补助。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补助100%;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补助80%;年销售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补助60%;年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补助50%,年销售额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补助40%。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孵化新的电商经营主体,对于新注册并在宜君实体运营的初创型企业,注册后次年电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规模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达到50万(含5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销售额达到30万(含3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8万元;销售额达到10万(含1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鼓励现有数字经济类企业升级达标,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五条 对在宜君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根据年度销售(销售产品的发货量60%在宜君)给予奖励,支持多销多奖(最多奖励100万元)。奖励计算如下:

——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年销售额1.5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60万+(销售额-1.5亿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1亿元—1.5亿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40万+(销售额-1亿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30万+(销售额-5000万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10万+(销售额-1000万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5万元+(销售额-500万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1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奖励金额=3万元+(销售额-100万元)×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销售额50万元—100万元(不含),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对在宜君县依法注册登记数字标注类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根据年度订单量给予奖励。奖励计算如下:

——年订单量3000万单—5000万单(不含3000万单),按奖励金额=(年订单量-3000万单)×5‰”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订单量5000万单—1.5亿单(不含5000万单),按奖励金额=10万+(年订单量-5000万单)×3‰”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订单量1.5亿单—3亿单(不含1.5亿单),按奖励金额=40万+(年订单量-1.5亿单)×1.33‰”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订单量3亿单—5亿单(不含3亿单),按奖励金额=60万+(年订单量-3亿单)×1‰”公式计算,给予奖励。

——年订单量5亿单(不含5亿单)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当年培训校企合作学生人数累计50人及以上,且学生连续在岗6个月以上,县财政予以每人1500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企业专项贷款,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借助阿里巴巴帮扶宜君机遇,政府与阿里巴巴网商银行进行相关合作,提高数字经济、电商企业信用贷款额度。对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开展大促、扩大规模发生的贷款经县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对产生的利息由政府全额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商企业在我县发货。企业通过我县物流快递企业发货的,年发货单量在2000单以上的企业,每单补贴0.3元;年发货量在1万单以上的企业每单补0.5元。每年每个企业快递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数字经济、电商企业员工在宜君安居置业,有两年数字经济、电商从业经历且业绩良好的员工在宜君购房,给予5%的购房补贴。年订单量在5000万单(不含5000万单)—1.5亿单、年销售额在10万—100万(不含100万)企业,每年限1名员工优惠购房;年订单量在1.5亿单(不含1.5亿单)—3亿单、年销售额在1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企业,每年限3名员工优惠购房;年订单量在3亿单(不含3亿单)—5亿单、年销售额在1000万—5000万(不含5000万)企业,每年限5名员工优惠购房;年订单量在5亿单(不含5亿单)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及以上企业,不限名额。相关数字经济、电商从业经历及业绩,由县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第十一条 鼓励数字经济、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企业入驻县数字经济创新中心,针对上述类型企业入驻执行“三免两补”的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租金、物业等费用由县财政保障(企业仅需承担水电暖费用);第四年补贴租金、物业费用的50%(水电暖费用企业自行承担);第五年补贴租金、物业费用的30%(水电暖费用企业自行承担);第六年起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鼓励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企业积极拓展业务、做好新品研发生产等工作。支持标注等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拓展业务范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立足宜君资源禀赋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并积极投入市场增加企业销售收入,鼓励企业进行电商渠道特色新品研发(包装、规格、口味改变除外),开发单款新品且当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为本县电商企业提供代运营、代发货、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售后服务、摄影摄像、视频美工、软件服务、知识产权、税务服务、法律支持等综合配套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年电商服务企业数量和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对应奖励,服务企业10家,服务费收入80万以上(含80万),奖励1.5万元;服务企业5家,服务费收入50万以上(含50万),奖励1万元;服务企业3家,服务费收入30万以上(含30万),奖励0.5万元。支持服务规模越大、收入越多奖励越多,最多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淘宝产业带等各种平台直播,企业或个人自有账号年销售额和粉丝量达到一定规模,根据不同层级进行奖励。全网直播带货年销售80万元,粉丝15万个,奖励5万元;全网直播带货年销售50万元,粉丝10万个,奖励3万元;全网直播带货年销售30万元,粉丝8万个,奖励1万元。支持规模越大奖励越高,最多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包装耗材的支持。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县域内纸箱厂进行洽谈、沟通,降低电商企业包装耗材的成本。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补助资金采取企业自主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程序确定;补助企业名单确定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相关财务制度拨付。本办法与宜君县之前其它有关政策项目内容相同的,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复补助,同时所有奖补资金归企业或个人所有,专项用于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时,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助奖励项目、追缴补助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三年)。

网络编辑:王若诗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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