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县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县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防汛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