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来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1:56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依法实施。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研究起草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房地产中介、商品房预售、房屋资产评估进行归口管理。进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监督各项建筑活动(房屋、市政、交通工程),综合管理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市政、交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管理和招、投标监督工作。

(四)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交通工程建设,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五)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迁移、拆除、改造审批。

(六)负责接收和保管全县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并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七)负责地震应急预警,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对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实行抗震审查。

(八)拟订城市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九)负责制定全县垃圾处理的布局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协调、指导乡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行业建设专项规划及维护费用的年度计划,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经济布局和全市公路交通发展目标,组织拟定全县公路、交通运输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调中省市驻宜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着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县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协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城市照明、景观亮化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行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公用产品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十六)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规范,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物业管理。

(十八)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推进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运营。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管理保障。

(二十)承担水上交通安全、水上水下活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防止污染、通信导航、救助打捞等工作。负责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和航道疏浚的行业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投资项目。负责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十二)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县境内县、乡路网运行监测及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3.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4.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6.国家确定的其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